万华分局龙山派出所于111年7月23日5时许,接获110转民眾报案指称广州街186巷内有店家遭泼洒汽油,员警获报到场查看,报案人蔡民(71年次)向警方称店内后门被不明人士泼洒不明液体,现场散发浓浓的汽油味,警方调阅案发地周边监视器影像后,发现周嫌(65年次)涉嫌前往该饮酒店后门泼洒汽油,全案依恐吓危安罪嫌移请侦办。臺北地方法院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拘役59日,如易科罚金5万9千元。可上诉。
据了解,周嫌因常于该饮酒店饮酒后闹事,因容易酒后闹事且与少爷有纠纷,故被店家拒绝再入店消费等情况,周嫌因此心生不满,乃前往该店后门泼洒汽油。
法官审酌被告恣意泼洒汽油间接恐吓告诉人,法治观念淡薄,实应非难,兼衡其犯后仅坦承部分客观事实且迄未弥补告诉人所受损害之态度,考量被告智识程度、生活状况,暨其犯罪动机、行为所生危害程度、犯罪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状,判处拘役59日,如易科罚金5万9千元。可上诉。
万华分局呼吁,遇有纠纷应循法律管道解决,诉诸暴力行为,警方定会依法究责,强势执法,有心人士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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