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徐乃麟与曹姓女子因为她所签发的1000万元本票闹上法院,她提起本票债权争议,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徐乃麟败诉,该本票债权不存在确定。

曹姓民眾起诉主张,2015年间徐乃麟与大龙虾数位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陈姓负责欲至大陆地区发展棋牌游戏,经她介绍认识大陆地区王姓人士,3人同意合作,由大虾虾公司投资人民币200万元(折算新台币1000万元),在大陆地区北京设立公司。

她收到大龙虾公司匯入她之个人帐户共人民币132万元,旋即转帐给王所指定北京另家公司之帐户,后来因陈向她表示为给徐乃麟放心,请她签发本票,并表示不会使用,但她签发本票后,徐就以简讯请她返还代垫的1000万元。

王在2016年来台同意代偿大龙虾公司向徐乃麟借贷之新台币950万元,徐收了950万元后,称其另有交付现金50万元给陈,拒绝将本票返还给她,她主张徐乃麟对她已无本票票款请求权。

高院认为,曹女主张王代大龙虾公司还给徐乃麟950万元一节,堪以採信,而她签发本票是用以担保徐出借给大龙虾公司之新台币950万元本息,徐交付给陈的新台币50万元本息非系争本票之担保范围,判决本票债权不存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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