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铁局2014年代办嘉义市政府的桥梁改建工程採购案,由乙正营造得标,施工期间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台铁局却以延误履约为由对乙正停权1年。乙正提告请求国赔,因行政法院已认定处分违法,一审判台铁局应赔偿2290万多元,二审重新计算金额判赔617万多元。可上诉。
乙正营造公司提告指出,桥梁改建在2014年10月16日开工,原定隔年7月16日完工,但因汛期考量,台铁局又欠缺整体规画,导致工程自2015年5月起停工逾6个月,要求解约遭拒,台铁局还以延误履约为由没收保证金、将乙正列为拒绝往来厂商。
乙正主张,若非台铁局通知停工,工程进度应该超前,他们没有过失,是台铁局停权1年的处分,导致乙正无法投标其他公共工程,受有营业、商誉及诉讼费损失共4992万多元。
因乙正针对本案争议曾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停权处分违法确定,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据此认定台铁局应负赔偿责任,扣除举证不足部分,共判赔2290万953元,台铁局不服提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仍认定台铁局有违法处分致乙正营造受损害,考量乙正遭停权期间之税后营业利益损失金额应为602万3770元,加计支出申诉审议费用及提起行政诉讼支付委任律师费用等,判决台铁局赔偿617万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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