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关提醒,肉制品是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5条应施检疫物品,入境时应主动申请检疫,未检附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签发之检疫证明书或未经检疫合格者,不得携带入境。
旅客携带未经检疫之活动物及其产制品入境,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45条之1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如果是自最近3年发生非洲猪瘟国家携入猪肉产品,初次违规,裁处20万元罚锾,再次违规则加重罚锾100万元。
此外,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携入家禽产品,初次违规,裁处3万元罚锾,再次违规加重罚锾30万元,第3次违规则加重罚锾100万元。
植物产品部分,属植物防疫检疫法第17条应施检疫物品,亦应于入境时申请检疫,未检附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签发之检疫证明书或未经检疫合格者,不得携带入境;旅客携带未经检疫之植物及其产制品入境,依植物防疫检疫法第25条之1规定处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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