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进一步说明,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国税局对结婚当年度本人与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採分开提供,新婚夫妻必须各自以本人名义分别查调所得及扣除额资料;如选择与新婚配偶合併申报,应将新婚配偶该年度所得併同申报,以免漏报配偶所得而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我国婚姻制度採登记制,夫妻的婚姻关系自登记日起才正式生效,因此报税认定标准应以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日」为准。
例如在111年举行婚礼宴客,迟至112年才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112年才是结婚年度,应于113年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才可选择合併或分开申报。112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仍应分开单独申报,以免因误列报新婚配偶之免税额及扣除额,遭国税局剔除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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