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20日拍板《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设立限缩独董三权限的「光洋科条款」,未来上市柜公司要对自家董事提起诉讼、召集股东会及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交易时,须採审计委员会合议通过;同时增订若审计委员会只剩1席或0人时,除财报需要独董同意外,其余可经由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让公司业务可顺畅进行。
金管会证券期货局副局长高晶萍指出,现行上市柜公司已全面成立审计委员会,取代监察人,但公司法监察人职权套用在审计委员会时,也能由个别独董行使职能,但制度实施时出现诸多问题,如独董分别召开股东会,导致股东会闹双胞,影响公司正常营运,也影响股东权行使。
高晶萍说,经检讨后,本次修法两大重点,其一是落实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针对三大情况,包括「对自家董事提起诉讼」、「股东会召集权」、「董事为自己与交易代表」,由原本可以由独董单独行使职权,改成由审议委员会合议执行。
此外,为求维持公司业务运作顺畅,高晶萍说,本次修法增订,若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审议委员会无法召开,如独董只剩下1席或0人,除了财报需要独董同意意见之外,其余事项都能在全体董事3分之2同意下进行;若违反,依证交法178条文,可处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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