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运动业加成减除方面,营利事业透过教育部专户,捐赠予教育部认可的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得在捐赠金额新台币1,000万元内,按该金额之150%(具关系人身分则100%),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

如透过教育部专户,捐赠予教育部专案核准之重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或经教育部公告之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得以捐赠金额的150%,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无上述1,000万元额度及关系人身分限制。

但捐赠金额加成减除部分,应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以避免租税优惠过度

至于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请假期间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企业或机关团体给付员工接受召集公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给付薪资金额的150%,于申报所得税的所得额减除。且该薪资金额之加成减除部分,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

修正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主要是新增「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项目;另外三大项目(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投资抵减延长至2024年底。申报所属年度改以「交货年度或服务提供完成年度」认定。

最后是修正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延长施行期限至2031年12月31日,扩大奖励范围,包括新增新剂型制剂、再生医疗、精准医疗、数位医疗、专用于生技医药产业之创新技术平台等项目,并纳入受托开发制造之生技医药公司。

此外修正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抵减率为25%。另增订投资机械设备或系统适用投资抵减:支出金额1,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额按「抵减率为5%(当年度抵减)、3%(分三年度抵减)」择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营利事业参与生技医药公司现金增资股款之20%可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增订每年抵减总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其投资受托开发制造之生技医药公司,限于未上市、未上柜,或设立登记日未满十年之上市、上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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