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课税,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系以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111年度为19.6万元)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之全部免税额与一般扣除额(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从高)、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等合计数之金额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纳税者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前揭扣除项目不包括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
《财政》111年基本生活费19.6万元 增加4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维持纳税者及受扶养亲属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财政部依规定以行政院主计总处111年公布之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32万5948元之60%,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未达千元按百元数四舍五入,计算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为新台币19.6万元,较上(110)年度增加4000元,于今(112)年5月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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