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姓民眾在晚间骑机车经过新竹县一处道路,因路面出现长宽各约1.5公尺严重凹陷之坑洞,林失控摔倒受伤,请求国家赔偿,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道路管理机关经济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有疏失,须负30%责任,判决赔偿138万多元,全案确定。
林姓机车骑士提告主张, 经济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是新竹县新埔镇褒忠路353巷道路的设置及管理机关,但疏于管理,任由道路附近存有长宽各约1.5公尺严重凹陷之坑洞,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亦无任何照明设备。
林称,自己在2017年8月4日晚间7点多骑乘机车行经时,未能及时注意系争坑洞,因而失控打滑摔倒,受有头部外伤、合併颅内出血、延迟性脑内出血左侧、肢体多处擦挫伤等伤害,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须负国赔责任。
新竹地院一审认定,第二河川局管理疏失,过失责任为40%,判决须赔偿林276万1624元,上诉后,高院二审认定,第二河川局未及时修补坑洞,亦未设置警告标志、夜间照明灯或反光标志以提醒往来车辆注意,须负百分之30之过失责任,改判赔138万812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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