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欲申请B2B交易按月汇总开立统一发票,应符合无积欠已确定之营业税及罚锾、营利事业所得税及罚锾与最近两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系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等2项条件。
另营业人之分支机构亦得申请B2B交易按月汇总开立统一发票,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是否符合前揭条件,应以其总机构申报资料认定,但该分支机构如系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9条第2项后段规定分别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者,则以该分支机构申报资料认定。
符合上开条件的营业人若欲申请B2B交易按月汇总开立统一发票,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申请书及附件明细表填写,送交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或线上申请。但营业人经核准就B2B交易按月汇总开立统一发票后,若发生不符合上开条件情形时,主管稽徵机关得停止其按月汇总开立统一发票,改按逐笔交易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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