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规定,公司于召开股东会时,以纪念品赠送股东,上开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餽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A公司为召开股东会向B公司购入10万个环保餐具,取具B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500万元、税额25万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但因赠送股东纪念品属与推展业务无关的餽赠,故A公司申报营业税时,其进项税额25万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公司赠送股东纪念品所取具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宜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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