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11年10月将其所有台北市农业用地赠与子女,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土地是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查符合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新台币1,000万元,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并自其子女受赠之日起列管五年。嗣于列管期间内,因其子女将该受赠土地出售未继续作农业使用,遭追缴赠与税75万6,000元。

该局提醒民眾,受赠人受赠取得农地,应自受赠日起5年列管期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且不能移转他人,才能享受此项免税优惠。一旦在列管期间移转受赠之农地或转作非农业使用,将会被追缴原来所免徵的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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