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出重手,若金控或银行大股东不当干政,金管会祭三招。金管会银行局局长庄琇媛27日预告金控法、银行法修正草案,修正重点有三,一是可限制其股权的表决权行使,二是限制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当选董事,三解除董事职位;同时被停职者一年内、被撤职者五年内不得再任金融相关职务。
庄琇媛指出,近年金管会透过日常监理或金融检查发现,国内金控公司或银行有控制能力的股东,有未能证明其适格性维持或涉以不当方式干预决策或妨碍经营等情事;而金管会所得採取的裁罚手段,仅能以排除危险为由对现任在职的负责人予以解职。金管会经参酌国际监理机关对于金融机构股东、负责人等违失行为的处分规范,研拟金控法及银行法修正草案,有三大重点。
一、强化股权透明化及管理之规范:增订股东持股申报或申请的监理措施:对于股东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未经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报、申请核准内容有虚偽不实或隐匿,以及经核准持有股份后有不符合适格条件之情形,增订主管机关得处以罚锾、限制其表决权、限制或停止其直接、间接参与公司经营、或命其限期内处分持股。
增订大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的监理措施:规定对金控公司或银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担任负责人职务的股东,不得有不当干预金融机构决策,有碍其健全经营的情事,并赋予主管机关得採行适当裁处措施之权限。
二、订定负责人之究责机制:参考行政罚法第15条立法意旨,金控公司或银行违反金控法或银行法规定而受处罚者,主管机关得对未尽防止义务或行为之负责人处以罚锾、调降月薪、停止其职务之执行或解除其职务。并明定自停止职务之日起最高一年内或解除职务之日起最高五年内,不得在相关之金融机构从事任何职务。
三、其他修正:增订金控法微罪不罚规定:为求宽严并济,有效导正金控公司改善或停止违规行为,参考银行法第133条之1之立法例,明定主管机关就违规情节轻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处罚之规定。
调整商业银行中期放款总余额限制规定:考量现行银行法流动准备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法规,已有更优化之流动性管理机制,为增加银行办理放款业务之弹性,删除商业银行办理中期放款之总余额不得超过所收定期存款总余额之规定。
金管会指出,社会大眾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得来不易,金管会期待金融机构有控制能力之大股东与负责人能形塑诚信文化,落实权责相符,以维持此一珍贵之信赖。金管会将藉由此次修法完备问责、究责之监理机制与措施,健全金融市场秩序,以维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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