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人一再被诱骗至国外从事电信诈欺犯罪,法务部为打诈推动《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法,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罚金,去年12月经行政院会通过送至立院审查,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另《洗钱防制法》增订「人头帐户罪」,则因罚金多寡谈不拢,保留送至朝野协商。

立院司法委员会今併案审查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法务部长蔡清祥列席备询。

原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列明,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此次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意图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具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之身分,若犯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加重其刑至2分之1;并扩大没收范围,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参加、招募、资助之组织所有之财产,除应发还被害人者外,应予没收。

而原先条文规定,触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将修订为触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以明确包含经法院判决免刑、缓刑之情形。

至于洗钱防制法,行政院版本拟增订第十五条之一,若以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三人共同犯行等方式,无正当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之帐户、向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或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申请之帐号,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0万元以下罚金。国民党立委曾铭宗认为罚金过低,至少要增至1亿元,蔡清祥原妥协改为5000万,最后立委与官员无法达成共识,遂保留条文送朝野协商。

#犯罪组织 #招募 #组织犯罪 #防制条例 #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