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遭判刑10年定谳的竹检检察官詹昭书声请再审并主张被冤枉,请求传唤证人与勘验笔录。最高法院认定,声请再审理由非新事实与新证据,日前裁定驳回声请再审抗告确定。
全案起于,詹昭书被控在新竹地检署检察官任内,接受何姓污泥厂长、张姓温泉业者请托摆平民眾抗争,谎称可主导刑事案件结果,前后向业者诈取新台币73万余元。一审新竹地方法院认为事证不足,判决詹昭书无罪。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改判詹昭书10年徒刑。案经最高法院二次发回,更一审、更二审均判詹昭书10年徒刑。
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詹昭书108年间入监服刑。去年以有新证据为由向高院声请再审遭驳回,詹昭书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詹昭书主张,张姓男子向何姓男子佯称能运作司法来诈取财物,并把罪责推给他,因此被冤枉入罪,希望法官明察;另外,声请传唤时任污泥厂营运长的周姓男子,及勘验张男的笔录与询问影音檔。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就詹昭书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并不具备新规性、确实性,依据经验、论理法则及卷证资料,未能动摇原审判决事实,足认有贪污诈欺取财犯行,裁定驳回声请再审抗告确定。(编辑:李锡璋)11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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