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网路投资诈骗猖獗,多半透过「网路」投放不实广告方式误导投资人,许多投资人看到网路连结点进去后就被诈骗,为贯彻有价证券投资或业务招揽的网路广告资讯透明公开,防堵投资诈骗广告流窜,金管会拟具「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增订第70条之一条文草案。
第1项修正重点是「投资或业务招揽之广告,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包括:使人误信经核准经营特许业务;从事投资分析,有招揽客户或投资劝诱行为;有保证获利之表示;以推荐或过去绩效使人误认投资确可获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义,招揽或引诱投资;与前5款相关之其他不当推介行为。
第2个修正重点是实名制及下架机制:网路传播媒体业者刊登或播送相关广告应载明或叙明事项,落实「广告实名制」;倘于刊登或播送后,始知有不应刊登或播送情事者,应立即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也就是广告下架。
第3个修正重点是若刊登或播送违反规定之广告,导致误信广告内容或因被诈欺而受有损害者,网路平台应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民眾党党团、时代力量党团、郭国文、张廖万坚、林楚茵等立委皆有提案。其中,时代力量党团认为要增订对违规网路平台业者的行政罚则,但金管会认为金管会非网路平台业者的主管机关,如此有逾越行政主体管辖权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范范围疑虑。
郭国文则认为网路平臺业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之情形要排除「未自刊登或播送广告行为获有财产上利益」及「刊登或播送广告行为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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