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基本法」今天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确立我国社会福利基本方针,健全社会福利体制及保障国民社会福利之基本权利。卫福部社会及家庭署长简慧娟说明,过去有很多社福相关法规,但缺乏基本原则性的法规,因此制定社会福利基本法,希望保障国人社福基本权益,作为未来推展社福政策的参考。
我国自1998年的全国社会福利会议以来,歷经25年,社会福利基本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读。卫福部说明,社会福利法明定社会福利定义及范围,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福利服务、医疗保健、国民就业及社会住宅之福利事项。
本次立法重点包括:国家应肯认多元文化,尊重差异,国民接受社会福利机会一律平等;政府对于原住民族、离岛、偏远地区或经济、身心、族群等需要协助者,应考虑其自主性与特殊性,依法予以保障,并扶助其发展。
另外,中央政府应订定社会福利政策纲领并定期检讨,以及明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相关社会福利权责事项;各级政府应寛列社会福利经费,资源不足地区优先规划布建,均衡区域发展。该法亦明定各级政府福利服务提供方式与委托办理福利服务实施原则,以及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政策机制。
简慧娟说明,社会福利基本法第30条明定「本法施行后,各级政府应依照本法之规定,制定、修正或废止社福相关法规。」也就是各级政府需要重新检视社福相关法规及实务操作,如有违法社会福利基本法,须启动修法或改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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