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的全国社会福利会议,开始有「社会福利基本法」的呼声,到今天三读通过,成为台湾第九个基本法,一共歷经25年。

25年来,儿、少、妇、老、障等弱势族群的福利有具体进步;我国补强社会安全网、落实长照服务、推动社会住宅并减轻育儿负担,期间更陆续完成两公约、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RC(儿童权利公约)、CRPD(身心障碍权利公约)的施行法立法及公约批准。

针对今天通过的社福基本法,社福总盟表示,近年修改的政府採购法,合理化社会福利採购,也逐步制订了社会福利採购契约范本,今天把社福委办的条件协商入法,让官民间的伙伴关系更上一层楼;且社福基本法,让透过诉讼来倡议福利服务成为可能。

社福基本法把「社会住宅」纳入社会福利的范围;并规定政府应对于有居住需求之经济或社会不利处境之国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补助或津贴、租屋协助,保障国民居住权益;各级政府委托办理福利服务前,应邀请社会福利事业及使用者代表,针对委办事项沟通协商;各级政府应以首长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审议会;各级政府应在各级国土计画、都市计画拟定及通盘检讨时将社会福利土地及空间纳入规划,并以通用设计原则建置;人民之社会福利权利遭受侵害时,得依法寻求救济。

社福总盟强调,相信社会福利的建构,是个严肃而多面向的过程,主要牵涉社会变迁、民眾需求、执政价值、组织倡议、社会沟通、专业服务、以及预算和空间分配。台湾一定要迈向一个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顾弱势、居住正义的社会。

#社会福利基本法 #社会住宅 #基本法 #社会福利 #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