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企业(1218)今天发布重讯,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二项,独立董事于执行职务范围内应保持独立性,依法当然解任陈敏薰独立董事之职。
泰山例举陈敏薰执行独立董事职务违反独立性之情事如下:
一,去年12月2日原本同意泰山公司出售全家股票,其后似在龙邦大股东的压力下,别有用心、出尔反尔,改口反对此案,并借题发挥,反对多项有利泰山公司发展之议案,显有违背其独立性。
二,4月20日与董事刘伟龙共同谎报独立董事杜英达遭恐吓,率警闯入会议室,带走主席杜英达,甚至呛声不爽开审计委员会,违反独立董事执行业务之忠实义务,不仅中断审计委员会,亦致使后续的董事会亦无法召开,侵害泰山公司与全体股东权益甚鉅,明显违背其独立性。
三,5月5日、6日,宛若龙邦公司受雇之人员,连续两日于龙邦公司共同主持记者会,除不实指摘公司,连续诋毁与其意见不同之经营团队与董事,并持续捏造杜英达独立董事家人遭绑架、挟持,见到国宝集团朱国荣总裁时,脸色发白、全身发抖、甚至频频掉泪等荒谬情节,杜英达前独董已于5月5日晚间,发表亲笔签名函,驳斥其为子虚乌有,充分证明陈敏薰已失去独立董事之独立性。
四,4月20日、5月5日二度配合龙邦公司指示,反对分派现金股利,并制造诸多纷扰,严重侵害泰山五万名股东权益。
综合以上所述,泰山公司委请外部专业律师,出具二份法律意见书,依二件法律意见书之评估结果,皆认陈敏薰之所作所为,确已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2项规定,泰山公司依法当然解任陈敏薰独立董事,捍卫五万名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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