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运动教练于指导运动员期间发生性骚扰、体罚等不当行为,教育部体育署于今年3月底发布修正「特定体育团体建立运动教练资格检定及管理办法」,明确规范教练性骚扰、体罚等不当行为纳入不得申请参加教练资格检定之规定,提供运动员安全训练环境,务实维护运动员权益。
教育部依据2017年9月20日修正公布的「国民体育法」第31条规定,于2018年5月28日订定发布「特定体育团体建立运动教练资格检定及管理办法」,明定国内特定体育团体A、B、C级教练相关资格检定及管理规范制度,并于2022年1月10日修正发布,从制度面辅导特定体育团体办理教练授证相关事宜。
「特定体育团体建立运动教练资格检定及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得申请教练资格检定之事由,惟考量教练如有性骚扰、性霸凌、霸凌或体罚等不当行为,其于通过教练资格检定后担任教练,如于指导运动员期间施以不当行为,对运动员身心发展将造成重大影响。为避免相关风险,并维护运动员权益,经检讨现行实务运作。
体育署于今年3月底再度修正发布办法,针对曾受「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骚扰防治法」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处罚者,严格将性骚扰、性霸凌、霸凌或体罚不当行为增列明定为「终身或一定期间」不得申请教练资格检定,及注销教练证事由之必要。
体育署表示,为重视性别平等意识并兼顾精实教练资格检定与专业进修品质,已偕同受委托单位强化教练授证及辅导管理措施效能,并自2019年起配合行政院推动性别平等政策,辅导特定体育团体于办理各级教练讲习会,将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议题纳入并规划至少1小时课程,此次修订将性骚扰、性霸凌、霸凌或体罚等不当行为列为不得申请教练资格检定之事由,期盼营造更安全的运动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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