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应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规定之文件,送请所在地之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投资抵减税额,相关申请及申报程序缺一不可。

高雄国税局指出,迩来接获多家公司询问,公司已依《抵减办法》第10条规定,于经济部申办系统上传该办法规定所需文件,并于该系统申办歷程中,下载支出项目清单匯出檔案,将该檔案匯入财政部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产制「租税减免附册」第A14页投资抵减税额明细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税捐稽徵机关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租税优惠之程序?

高雄国税局说明,上开匯入之檔案,仅有租税减免附册第A14页「投资项目名称」,非完整申报资料,申请人尚须就「交货年度」、「投资项目金额」及「抵减方式」等栏位再行补充填报,其匯檔功能系为避免部分资料重复登录,节省申报时间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除前述第A14页外,尚须就租税减免附册第A10-1页(申报减免税额等栏位)及第A3页(当年度抵减税额等栏位)依式填报,并将计算得出之抵减税额,填报于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第95栏位或未分配盈余申报书第24栏位,始完备营利事业所得税租税优惠之申报程序。

高雄国税局贴心提醒,依《抵减办法》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申请投资抵减者,于同一课税年度以申请1次为限,经申办系统通知申办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请或登录修改,逾期不得再登录或以纸本向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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