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关进一步说明,为贴合国际贸易实务作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今年3月间以函释补充,进口茶叶制品,自A国採收输出至B国进行加工与包装,其产地证明文件建议如下:
一、B国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之产地证明为B国,为符合94年2月16日财政部与经济部公告茶叶等8项农产品之原产地认定基准及「465」输入规定,出具产地证明时载明茶叶收割或採集之国家或地区为A国。
二、设若无法由B国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加注其收割或採集之国家或地区为A国,得由进口人检附货品收割或採集地资讯之切结文件。
台北关再次呼吁,商民进口茶叶均应依规定出具产地证明文件。海关对于产地证明之效力或其所载内容倘有疑虑,将依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送请驻外单位协查,请商民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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