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经营团队昨(11)晚赴臺北地方法院针对独董陈敏薰执行职务丧失独立性乙节,提起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讼。
泰山声明中指出,陈敏薰身为公司独董,本应独立执行职务,不仅对于任职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对于任职公司之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此有商业法院所作裁定可循,公司对于主管机关未审先判,径认陈敏薰并未构成当然解任事由乙节,深表遗憾。
泰山强调,独立董事本应恪遵独立性,不得为任何公司,亦不得为任何特定股东服务,泰山对于陈敏薰听命于龙邦公司,深感愤慨,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陈敏薰与泰山间之董事委任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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