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为要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险保单价值属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尚不符合保险法第112条所指「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故某甲之父生前为某甲投保的保单价值仍属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应依法併入其遗产总额。
父母生前替子女投保,应列入遗产总额申报。中区国税局近日接获一例,某甲父亲生前替某甲投保(要保人为某甲之父,被保险人为某甲,受益人为某甲之母),在某甲之父过世后,该保单仍应列入遗产总额申报。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为要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险保单价值属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尚不符合保险法第112条所指「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故某甲之父生前为某甲投保的保单价值仍属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应依法併入其遗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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