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陈姓男子透过游戏交友软体,认识未满16岁少女,两人也曾发生2次性行为,结果少女母亲发现报警。苗栗地方法院审理案件, 认为陈男利用少女对于男女感情、性行为认识程度以及性自主能力都未臻成熟,未违背少女意愿,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个月。判陈男应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判决指出,陈男去年透过游戏交友软体结识少女,知道少女14岁以上、未满16岁,去年7月7日到10日间,在住处房间内未违反少女意愿,对少女性交得逞;去年7月25日再将少女带到住处,未违反少女意愿,二度对少女性交得逞。
少女母亲发现后报警处理,陈男坦承犯行。苗栗地方检察署依陈男于警询、侦查中自白与少女指述,还有2人之间的LINE对话纪录截图照片,跟少女验伤诊断书等,依法将陈男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核陈男所为,是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其所为2次犯行,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併罚,审理结果判陈男应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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