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表示,台湾区玻璃工业同业公会申请对自马来西亚、印尼及泰国产制进口浮式平板玻璃课徵反倾销税及临时课徵反倾销税案,财政部于112年5月16日公告课徵反倾销税,并自112年5月22日实施,为期5年,课徵对象及税率如下:马来西亚Xinyi Energy Smart(Malaysia)Sdn Bhd税率20.89%、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税率129.32%;印尼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税率10.32%、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税率87.76%;泰国AGC Flat Glass(Thailand)PLC.税率0%、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税率32.45%。
关务署说明,本案经财政部及经济部分别完成最后调查认定,部分涉案厂商确有倾销情事,且其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另依经济部提供谘询意见,无充分证据显示採行反倾销措施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有明显之负面效果。
关务署进一步表示,我国厂商进口涉案货物时,须提交个别厂商生产并直接出口至我国之相关进口证明资料,经海关审核后,方得适用个别厂商税率,否则将依其他厂商较高税率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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