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甲君107年间借出新台币800万元给乙君,约定借款期间3年并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于还款时一次给付,乙君于110年如期清偿本金800万元并依约定支付甲君利息60万元,但甲君111年度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利息所得,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及裁处罚锾。
私人间资金借贷所给付的利息,因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办理扣缴申报范围的所得,所以不会有扣缴凭单,因此,民眾不论有无收到扣缴凭单,均应将收取的各项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亲朋好友间因私人借贷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规定的利息所得,应计入实际收取年度的所得总额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因该利息来源非金融机构,无法适用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的「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规定。
举例说明,甲君107年间借出新台币800万元给乙君,约定借款期间3年并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于还款时一次给付,乙君于110年如期清偿本金800万元并依约定支付甲君利息60万元,但甲君111年度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利息所得,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及裁处罚锾。
私人间资金借贷所给付的利息,因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办理扣缴申报范围的所得,所以不会有扣缴凭单,因此,民眾不论有无收到扣缴凭单,均应将收取的各项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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