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法定传染病分类自5月1日起从第5类改为第4类,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也将于6月30日届满,为保障民眾申请防疫补偿权利,行政院会18日通过卫福部拟具的「传染病防治法」第74条之1修正草案,延长申请期限到该条例施行届满2年内,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请。
行政院长陈建仁指出,卫福部考量「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将于2023年6月30日施行期满,为保障符合该条例申请补偿要件民眾的权利,于传染病防治法增订第74条之1规定,将请求权时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补偿,延长申请期限到该条例施行届满2年内,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请。
卫福部指出,依据特别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补偿对象包含经各级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以及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之家属,本次修法增订条文,将让条例施行期间届满后的2年期间内,仍得申请防疫补偿。 卫福部指出,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卫福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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