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范姓男子在2013年利用一名少女在他餐厅打工及担任他女儿家教的机会,多次强吻及抚摸胸部、私处,他还传讯给被害少女 「你现在喇G第一名喔」,台湾高等法院依猥亵共32罪,各判处4月到8月不等徒刑。可上诉。
范男在2013年1月至5月,雇用当时未满16岁的少女在其所经营之餐厅打工,他邀约少女外出购买食材后,在停放于餐厅旁之车内强吻对方,且多次在餐厅厨房内亲吻少女,并抚摸她胸部、臀部及下体,猥亵行为共20次。
在同时期,范男利用前往卖场採购食材之名义,搭载少女到北市内湖区之彩虹河滨公园场外停车场猥亵共10次,其中1次并拉被害人之手抚摸他生殖器;范男另在少女担任他女儿家教期间,在他住处强行亲吻少女并以手触摸她胸部、下体,经对方一再反抗后才罢手。
高院将范男依对于未满16岁之女子为猥亵罪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4月,另猥亵罪30罪各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又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刑8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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