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报导,张海巨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表示,张海巨已于23日提交《国家赔偿声请书》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声请书》显示,张海巨请求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声请人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万9901.74元(人民币,下同);请求该院依法向声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此外,张海巨请求该院在影响范围内依法公开登报为声请人消除影响,恢復名誉,赔礼道歉;依法对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出庭的检察官办理冤假错案启动追责,将其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移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他提供的另一份《接收张海巨声请国家赔偿案件材料清单》显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已接收前述材料。
澎湃新闻报导,此前,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张海巨驾驶小汽车进入汤阴县某社区地下停车场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停车场甬道的被害人辗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嫌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同日,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14日被逮捕。
张海巨的哥哥称,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停车场上下坡有盲区,此事是意外,不应该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海巨无罪。
张海巨在《国家赔偿声请书》指出,声请人2021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声请人张海巨批准逮捕,后于2021年11月19日起诉指控声请人张海巨以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停车场甬道的被害人张某青辗压致死,以张海巨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触犯了大陆《刑法》规定为由,向汤阴县人民法院起诉声请人张海巨。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海巨无罪。
鉴于以上案件认定,依据大陆《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声请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张海巨《国家赔偿声请书》显示,声请人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0月14日对声请人张海巨批准逮捕,再到2022年9月30日声请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从看守所释放,累计侵犯人身自由366天。该案具体赔偿请求及项目,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万990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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