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退休外交官在妻子过世后,与家中负责打扫的妇人交往,晚年时2人互相扶持,他在逝世前曾签契约,将在台湾的遗产3分之2给妇人,剩余给妹妹,妇人后来向男子的子女索讨遗产,子女却认为契约无效,法官认定凭2人合照与多方证词,妇人确实陪伴男子度过晚年,可获财产2625万。
判决书指出,该清洁妇与男子晚年互相扶持,103年起共同生活居住,108年底男子因病情每况愈下,将其名下美国房产、存款预先分配给长期旅居美国的2名子女、中国存款分配给妹妹、而臺湾存款的3分之2给妇人、其余给妹妹;109年1月2日经见证人,男子、妇人与男子妹妹共同签署赠与契约书。
不过2名子女认为父亲晚年生病住院期间身体硬朗,不需他人照顾,且父亲对金钱十分严谨及重视,不会将钱财给妇人,此外父亲108年才将新北市的一处房地赠给妇人,没有必要在隔年又把大量财产给对方,认为对方是趁父亲重病时胁迫父亲签署契约。
而男子的妹妹称哥哥当时虽躺卧于病床上,但意识仍清楚,不但有翻阅契约,还提出保留的存款要更改为500万,说「你改了以后我再签」,还对妹妹说「妳看清了,是500万?」、「妳也有3分之1吧」;且根据医院资料,当时男子无瞻妄情形,男子妹妹说当时男子签约时很精神很差、很不耐烦,确实是有意识状态。
法官勘验笔录内容,确认男子赠与真意,妇人所提她与男子的生活照片,可见2人确实为晚期伴侣,常共同出国游玩,认为男子若是为表达对妇人谢意而赠与,与常情不相违背,因此判子女败诉,扣除316万赠与税后,子女须交出约2625万给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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