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人妻去年7月结婚后2个月,就被丈夫发现她的行车纪录器中,有名男子某日骑车在妻子轿车前方对她「手比爱心」,接着2人到摩铁开房,丈夫提告求偿50万,还向法官出示妻子的交友檔案,上头自我介绍栏写着「2个月的人妻」,认定小王确实知道对方已婚,法官判小王需赔15万。
丈夫主张与前妻去年7月结婚,12月离婚,他在去年10月29日发现女方晚回家,隔天查看行车纪录器,发现另名男子当时骑车行驶在前妻的轿车前方,还在停等红灯之际对女方「手比爱心」,之后2车就一起到摩铁;前妻后来坦承男子知道她已婚,还向她索讨自拍裸照,2人曾多次接吻、舌吻。
男子因与前妻任职于同公司,对方外遇一事使他在公司形象及工作上遭受重大影响,求助婚姻谘商与心理谘商,男子向女方外遇对象求偿50万;被告男子虽辩称女方在交友软体上无记载已婚,不过男子出示前妻的个人页面,在去年9月至12月间确实有「2个月的人妻」字样,且女方离婚后13日即搬去与被告同居,显见双方一直有来往。
苗栗地院认为,被告男子与女方在交友软体相识时,女方有在自介确实写下「2个月人妻」,由此可见男子已知对方已婚,另外在2人前往摩铁路上,男子还对着女方「手比爱心」示爱,还在摩铁停车场停留22分钟,已侵害配偶权,判须赔偿15万,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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