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下午将表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国民党团今天中午举行党团会议,决议将提出加严后的修正动议,增列曾犯刑法第339条之4诈欺罪,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国民党立院党团总召曾铭宗受访时说,党团立场支持修法,但需要更加严格,因此表决时将提出新增加重诈欺、性侵害犯罪确定规范的加严版本。

今国民党团党团大会通过的决议资料指出,在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26条条文中,增列曾犯刑法第339条之4及性侵害防治犯罪法第二条、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另,院版中「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国民党团所提出的修正动议,将其扩大至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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