睽违14年,立法院会29日三读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条文,意在保障特教生权益,不得歧视对待,同时落实学生表意权,包括教育谘询、鑑定辅导等会议,均需纳入学生本人参与,而教师期盼的特教评鑑,会将校务、校长评鑑合併办理,落实评鑑方式与指标简化及行政减量,此为特殊教育法首度有大幅度的修正。
三读条文明定,主管机关特殊教育谘询委员会、鑑定辅导及安置会议、各级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高中以下学校身心障碍学生个别化教育会议、大专身心障碍学生个别化支持计画会议及资优学生个别辅导计画会议等,必须纳入学生本人参与;而各级学校、幼儿园及试务单位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学生、幼儿入学或应试。
在教师评鑑上,三读条文指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每4年至少应办理1次评鑑,与学校校务评鑑、幼儿园评鑑,或校长办学绩效考评併同办理为原则,条文也规范,评鑑应落实评鑑方式与指标简化及行政减量,针对未达标准者,应给予辅导及协助,大专校院特殊教育评鑑则应每4年办理1次,得以专案评鑑办理。
三读条文也新增,特殊教育学生及幼儿的人格及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对其学习相关权益、校内外实习及校内外教学活动参与,不得有歧视对待。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措施,应符合融合的目标,并纳入适性化、个别化、通用设计、合理调整、社区化、无障碍及可及性等精神;若特教生遭学校歧视对待,得依法提出申诉、再申诉。
此外,由于特教人数逐年增加,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教育部盘点全国各校分散式资源班,和巡迴辅导班的师资配置情形,督导地方政府逐年增设特教教师,以利降低师生比,同时也该依照各教育阶段学生数预估值,合理宽编年度特殊教育预算,并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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