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218)经营权之争,泰山独立董事陈敏薰及杜英达,通过拟于3月16日召集股东临时会全面改选董事,力拚拿下泰山经营权,公司派反击提讼撤销股东会决议,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裁定公司派提出150万元后供担保后,禁止在3月16日召开股东临时会,经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泰山公司在2022年12月2日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詹景超于不超过43500千股范围内,处分泰山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于同年月5日透过鉅额逐笔交易方式,以每股均价187元,出售其持有之上开股份43300千股,得款约80亿9700万元。
泰山公司独立董事杜英达、陈敏薰,认出售全家股份交易违反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准则及泰山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程序,且杜及陈曾要求泰山公司就出售全家股份交易提供财务、业务资料进行查核均遭拖延,如不全面改选董事,无法回復泰山公司正常营运,且出售全家股份交易所得现金亦处于重大风险。
杜及陈认为在今年3月16日须召集第1次股东临时会,但泰山、景勛投资公司主张,泰山公司将依法于今年6月底前召开股东常会,并无董事会不为召开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情事,杜及陈召集3月16日股东临时会,进行全面改选董事议案,并非为泰山公司利益不合法。
公司派主张,景勛投资是泰山公司股东,并指派代表人董事詹景超担任泰山公司董事长,如杜及陈继续召开3月16日股东临时会全面改选董事,董事詹景超可能遭到解任,而受有剩余1年9月之派任董事报酬损害,声请禁止召集3月16日股东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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