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卡伦部落等7人提起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花莲县政府应作成「命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行政处分」及台泥公司应停止开发行为的行政处分等,台北高等行法院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判决驳回。
与被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花莲县政府及参加人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间,因环境影响评估事件,经审理结果判决「原告之诉驳回」,扼要说明如下:
本案是因台湾水泥公司为「和平水泥厂计画案」之开发单位,经环保署审查该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说明书,作成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估之审查结论,另经审查通过其所提「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及「第2次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并经花莲县政府审查通过因新增替代燃料及原料(含副原料)项目所提「第3次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
台泥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与花莲县所属环境保护局签定BOO契约,其为办理兴建台泥DAKA再生资源利用中心与既有之水泥旋窑协同处理一般垃圾及一般事业废弃物与开放工厂计画等内容,2019年10月7日提送「和平水泥厂计画第4次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至被告花莲县所属观光处。
花莲县修正通过第4次环差报告,在2020年11月18日处分通知台泥第4次环差报告业经审核修正通过,并附记对该处分不服之救济教示在案;德卡伦部落、石玉凰、黄颂恩、陈淑雍、杨纯宜等5人,不服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德卡伦部落等5人另于前年4月7日向花莲县提出行政请求确认处分无效书,请求确认原处分无效,经花莲县回覆在案,原告德卡伦部落等5人对该函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财团法人地球公民基金会也提一併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该开发计画并非为「一般废弃物或一般事业废弃物再利用机构」之开发行为,且开发行为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原处分并无裁量怠惰或判断错误之违法,判决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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