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议会去年爆发正副议长贿选案,议长邱莉莉、副议长林志展等人被检方依选罢法起诉。国民党市议员林燕祝、蔡宗豪3人认为正副议长贿选应纳入当选无效的诉讼,对此提告、要求法院补充法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选罢法并未规定正副议长贿选可纳入当选无效诉讼,判林燕祝等人败诉。
台南地检署日前认定民进党前中执委郭再钦、邱莉莉、林志展选前以每票至少1000万元利诱、恐吓国民党市议员李文俊等人跑票,今年3月依选罢法行求期约贿赂等罪起诉邱莉莉等10人,该案目前正在台南地院审理中。
林燕祝、卢崑福、蔡宗豪今年3月到高高行台南庭对邱莉莉、林志展2人提起正副议长当选无效之诉。
林燕祝认为,邱莉莉、林志展2人因违反选罢法被起诉,但该法却漏未规定议长、副议长当选无效,希望法院以法律补充的方式调整,避免直辖市议会正副议长选举贿选再发生。
台南市议会主张,第4界议长、副议长选举,林燕祝等人均全程参与,程序上无违法或不当。林燕祝等人所指的行贿事实是选举后才发生,市议会当时并不知情。由于该案还在审理中,判刑结果还不确定,不适用选罢法第117条规定。
法官认为,现行选罢法并未将正副议长犯投票行贿罪纳入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的范畴,议长为议员投票互选产生,应适用地方制度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刑确定、须入监服刑者,才能解除职权与职务。因此,邱莉莉、林志展2人仍得继续保有并执行正、副议长的职权及职务,判林燕祝等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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