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发生大林厂外海浮桶漏油案,遭海洋委员会于同年7月裁处100万元罚锾,中油不服,循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于今年5月25日判决驳回中油之诉。海委会强调,事业单位应负起海洋污染防治的责任,完备事前整备及事后应变能力,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对于这次的诉讼,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定,主要争点在于输油浮蛇管破裂致原油外泄是否为中油的责任。对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此次中油卸油作业,海象情况是在规定作业范围内,但浮蛇管使用长达9年6个月,显已超出中油预计的使用7年年限,且平常未确实检查保养,并于卸收原油前未确实对浮蛇管检视,致浮蛇管破裂,中油具有过失甚明。
且此案污染造成的影响范围甚为巨大,对环境生态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极为严重,海委会裁处最高额罚锾核属合法,并无违比例原则。
海委会重申,此案件因中油管理应变不当所致,对海洋环境衝击甚大,事后要求中油重新检讨紧急应变计画书,也要求所有相关业者应善尽维护管理设备责任,且须时常检视提报的海洋污染紧急应变计画是否可落实执行,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补救及因应,将污染伤害减低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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