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发现妻子与她的公司男同事,在公司内发生性行为,他提告要求该名男同事赔偿。法院审理时,妻子坦承与男同事利用午休时间,在公司不同楼层的残障厕所嘿咻3次,且或坐在马桶上或将外套铺在地上进行性行为,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该名男同事须赔偿20万元确定。
人夫提告表示,妻子在去年进入一家知名的网购公司任职而结识该名男同事,但去年4月间对方在该公司大楼残障厕所与妻子发生多次性行为,侵害他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致他身心受有痛苦,须给付精神慰抚金40万元等语。
法院审理时,人妻向法官坦承与男同事性行为的地点有2次在公司17楼的残障厕所、1次在13楼的残障厕所,且因残障厕所空间有限,本来想说用站着从后面,但因为男同事太高,没有成功,后来改成对方坐在马桶上她坐上去,有次是外套铺在地上发生性行为。
一审及二审都认定,该名男同事多方引诱人妻,发展男女交往关系,并在公司大楼残障厕所与人妻发生至少3次性行为,行为已超过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际,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判赔人夫2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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