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林内乡洪姓男子酒后失控,持木棍殴打75岁母亲,导致其头部受重创,送医急救不治,云林地方法院14日表示,洪男并无任何刑事前科,无明显反社会人格,矫治教化人格的需求,据此认为经减刑后,依《刑法》第64条第2项规定,不能判处死刑,但施暴手段令人髮指,且属逆伦弒母,判处19年6月。
洪男与母亲、胞兄同住,去年10月洪男因心情不佳喝了许多酒,其母见状斥责,没想到洪男竟拿木棍殴打母亲,洪母身体娇小无力反抗,仅能用双手勉强阻挡,头部受重创,洪男兄长上前阻止也被打,事后洪男兄长将母亲送往台大医院斗六分院急救,仍宣告不治。
云林地方法院表示,洪男因过量饮酒,产生酒精中毒现象,思考、理解、判断等能力显着减低,情绪不稳定,失去自制力,有明显的认知受损,甚至意识混乱现象,已因酒后产生精神障碍及心智缺陷,处于辨识其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能力显着降低的状态。
法院认为,洪男长期饮酒歷经数年,都能正常与母亲相处,几乎没有对母亲施暴纪录,堪认洪男对于自己会因为酒后突然失控而对母亲施以暴力一事,应该是无预见可能性,且没有办法或应该事先注意预防,因此符合《刑法》第19条第2项得减轻其刑要件。
不过洪男在无外在刺激情况下,仅因母亲的言语,持木棍重殴其头部,下手力道之大,使木棍当场断成两截,施暴手段令人髮指,且属逆伦弒母,严重破坏法秩序的和平性,犯罪损害十分鉅大,不论从应报思维,或一般预防的观点来看,均应从重量刑。
法院指出,洪男虽生活习性不佳,但并无任何刑事前科,无明显反社会人格,矫治教化人格的需求,据此认为经减刑后,依《刑法》第64条第2项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另外,虽然有从重量刑事由,但洪男也有偶发性、失控性犯罪,无明显反社会人格的从轻量刑事由,量处无期徒刑尚属过重,不符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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