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人夫婚后赴陆工作,每月支付妻子8万元生活费,前年间人夫将母亲接回与妻同住,同时装设监视器方便观察状况,岂料竟意外目睹妻子在家中与另名女子接吻及爱抚,愤而将2人告上法院求偿。一审法院判2人应连带赔偿20万元,案经上诉被台中高分院驳回,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男子主张,与妻子阿花(化名)自2015年结婚至今,婚后原本同住于苗栗,后来他因为工作长期待在大陆,每月仍会给予妻子8万元生活费,并于2021年间将母亲接来苗栗家同住,同时在房内装设监视器方便观察母亲状况。
男子表示,前年10月他与幼子视讯时,幼子称近期常有「叔叔」来家中与阿花一起睡觉,他后来抽空看监视器,竟发现阿花与1名女子同时返家,2人还会在家中亲吻、拥抱与爱抚,连他车子上的行车纪录器都录下2人聊床事,认为此行为明显侵害他的配偶权,故要求2人连带给付100万元赔偿金。
对此,阿花与该名女子辩称,2人透过网路游戏认识,是无话不谈的闺蜜,女闺蜜只是来协助阿花照顾婆婆,虽监视器画面拍到2人互动亲密,但我国女性好友间的肢体接触本就亲密,包括牵手、拥抱、亲吻甚至互抓胸部等,都是社会常态,强调2人仅是同性好友。
一审苗栗地院法官认为,经审酌社会常情,不论男性、女性间的同性普通好友,都没有亲密与露骨言行的社交习惯,阿花与闺蜜的互动,依一般正常智识能力之人,皆能辨认言行已经超越正当社交礼仪,况且同性间本得自由恋爱,我国宪法也保障同性婚姻自由,但2人却以同性为由,企图掩盖情侣的事实,实在不当。酌情后,判2人须连带赔偿20万元。案经上诉,台中高分院重新勘验证据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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