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温室气体排放增量对气候变迁衝击,加强新设温室气体排放源增量管理,环保署过去发布「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审查开发行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处理原则」,供「50公顷以上园区开发」、「工厂设立」及「天然气以外之火力发电厂、汽电共生厂」等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参考,要求开发行为需进行温室气体增量抵换,抵换比率每年至少10%,连续执行10年;环保署另于111年3月10日函请各地方政府于受理审查工厂、园区、高楼建筑等开发行为环评书件时,参考该原则办理。
这次预告重点有应进行温室气体增量抵换事业,环保署说,事业申请工厂之设立、园区之兴建或扩建、使用天然气以外的火力发电厂、汽电共生厂兴建或扩建案及高楼建筑等开发行为许可,其开发行为依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规定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且涉及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者,应进行温室气体增量抵换。
事业于前述各项开发行为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后,变更原申请内容或审查结论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查,且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达百分之十以上者,应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温室气体增量抵换。同时,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之前述各项开发行为案件,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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