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老公婚后经常限制她「只能留长髮」,还因她剪短髮而找长髮酒店妹暧昧,分居后,他还传讯「短髮看起来真丑真胖」出言讥讽她,一审及二审都认,他反覆以一己偏好否定妻子,两造互动不佳之状况于分居冷静多时之后未见和缓改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判准离婚。
妻子提告主张,2009年结婚后屡因婆媳问题、生活习惯与个人价值观等问题,与老公发生龃龉,且他对她的外貌颇有意见,甚限制她剪髮、染髮,他还曾到声色场所与其他女子发生暧昧,她遭到背叛而受有精神痛苦,当时虽有意修復关系,然与他之争执依旧。
前年2月间又因细故口角,她再难忍受而提出分居及离婚想法,他欣然同意分居提议,她搬离住处迄今已逾2年,期间他竟又传送批评她短髮造型难看等人身攻击讯息予她,两造婚姻因上诉人可责所为已生重大破绽难以继续维持,诉请离婚。
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他从未放弃影响掌控她外貌决定之意图,且分居之后,两造皆无积极充分作为,用以改善关系之窘境外,他未曾释出足够善意,促进两人重启交流,又屡屡进行外貌批评,及其最初伤害两造情感忠诚之所为,更属损及双方间之互信、互赖、互敬、互爱结合基础,判准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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