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空军基地勤务大队上尉,同袍欢送一起欢送退伍长官,事后大伙续摊到一家有女陪侍的酒吧,事情爆发后遭记大过1次,但上尉认为他是因为长官要求,且考量为了日后发展顺利,不得不去与长官交好,且自己没有与酒女互动,部队在惩处上画靶射箭,因此打官司求翻案,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军方惩处并无不当,判决上尉败诉。

根据判决书,该位上尉基地勤务官,于民国111年8月24日深夜,前往有女陪侍「 lounge bar」饮酒,直至隔日凌晨3时才离去,因涉足有女陪侍易肇生危安场所,国防部空军司令部查证属实,核予大过1次。但上尉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于是向法院提告。

上尉军官陈述,人评会召开前1日,惩处结论就已送大队长及人评会主席批示核定,隔日在人评会中,他陈述后,全体委员一致按照签呈之结论全票通过,根本已射箭再画靶,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处分有程序上重大瑕疵已违法。

上尉也自陈,他自军校毕业,素行良好,勤勉工作,服役迄今4年余,记功4次,嘉奖6次,除本案外无惩罚纪录,且当日消费额度显超出他日常消费习惯,当时是因为迫于无奈,全是因为处长主动要求续摊,其他人迫于处长要求及酒醉一同前往,他无法拒绝,因此有可悯恕之处,况除处长外,其他人均未与女陪侍有任何互动。

法官调查认定,虽然上尉表示,碍于直属长官权势或军中学长学弟制文化,若不配合长官,恐影响后续职涯发展。但该日上尉与其他同事共11人到快炒店参加欢送长官离职餐聚,系属一般性团体餐会,有助增进袍泽情谊,并无不妥,但餐会后其余6人均已离开,上尉却于餐会后自愿留下续摊。

法官认定,上尉虽表示是为了日后自身前途能发展顺遂,有意藉此机会与长官交好,即使发现现场有女陪侍仍不愿离去,并认为让长官尽兴一事相当重要,完全无视军中风纪规定,观念存有偏差,助长投机风气,对军誉已造成伤害,应予适惩,以端正部队风气,如未导正上尉违失行为,时日一久,恐将使部队价值观发生偏差或衍生重大纪律问题,不利于部队之管理,损害军誉及军纪之重大,核予大过1次,并无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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