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电与民间电厂和平及麦寮公司签订购电合约,后来2公司与其他民营电厂联合拒绝调降容量费率,台电认为因此受到资本费差额17亿多元、16亿多元的损害,提告要求2公司赔偿,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2公司无过失免赔,判台电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台电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主张,与和平及麦寮公司签订购电合约,约定对方每月发电售与台电之电度,按容量电费与能量电费分别计价,但对方在2008年间召开协商会议,与台电成立自同年5月12日起调降系争契约容量费率协议。
台电称,和平及麦寮公司在同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3日止,与其他民营电厂联合拒绝调降容量费率,致台电在2008年至2012年受有给付和平公司、麦寮公司资本额的损害,2家公司须返还资本费差额17亿5521万5664元、16亿5143万4288元。
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两造已签订契约,嗣并完成契约修改,和平及麦寮公司无缔约上过失责任,台电不得请求赔偿资本费差额损害,判决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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