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陈椒华今开记者会指控,镜电视8大股东就是人头代持,国巨集团董事长陈泰铭甚至向她坦言已卖出股权,陈痛斥NCC主委陈耀祥企图用以附停止条件的行政处分来转移自己放水的责任。NCC对此表示,绝无此事,该会已竭尽行政调查可能,不会对任何申请案有放水、卸责之情事。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日前附加停止条件许可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变更,其停止条件为公司全体股东须切结以下内容:「股东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托外,并无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情形」,如于期限内切结完成,该许可处分始生效力。
NCC表示,镜电视公司最初于111年4月12日提出负责人变更案,针对外界人士对镜电视公司所提检举,如疑有人头代持、中国资金等违反镜电视执照申设附款或其他法规之问题,NCC多次请镜电视公司到会陈述意见,并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法务部、大陆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协助调查,皆尚无证据证实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
NCC强调,就外界关切及该公司内部检举事项,该会皆尽可能进行行政调查,且在同类型的申请案中,已用最严格的审查密度及强度。
NCC补充,因「股东持股不得转让」为该会当初同意许可镜电视申设之重要条件,该会以「附加停止条件许可镜电视公司负责人变更」,此举更周延考量行政调查之极限性,绝无放水、卸责之可能。NCC表示,目前已收到该公司全体股东的切结声明,NCC将依照卫星广播电视法,以及镜电视执照申设时所设附款,持续监理该公司,维护公眾视听权益。
NCC重申,针对有关镜电视公司的检举案,该会已详加行政调查,绝无外界所言放水、卸责。NCC强调,该会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办理人民申请案,该会尊重各界指教,也请各界能尊重NCC行使职权之独立及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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