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区李姓男子与同巷的杨姓住户因停车问题起衝突,李辱骂杨并推倒杨的自行车,法官判罚金8000元、缓刑2年。可上诉,但法官将本案判决书通知当地的交通局及警察局,予以注意、介入外,也期盼杨男身为当地住民之一份子,能以柔性方式与左右邻里谋求互信互利之住居状态,以求自身与公共福祉的协调为上。
判决指出,李男与杨男是同巷住户,李、杨因公寓间土地使用暨停车问题发生嫌隙,去年3月4日下午1时李男,见5号公寓1楼外墙处有杨所张贴内容为「私权土地请勿占用」之公告1纸,遂加以撕毁除去。
杨男经由住处之监视录影设备发现后,随即走出公寓外,并在门口与李发生口角争执,李口出「王八蛋」辱骂杨男,足以贬损杨名誉。又李在同年9月1日中午见10号公寓1楼外停有杨所有之2台脚踏自行车,以徒手拉扯推倒该2台脚踏自行车,致该脚踏自行车受有前轮漏气、车头歪掉及脚踏板凹陷之损坏。
台北地院将李男依犯毁损他人物品罪判处罚金6000元,公然侮辱罪判处罚金3000元,执行罚金8000元, 各缓刑2年,缓刑期间附保护管束,并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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