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徐男111年5月10日在脸书搜寻,找到少女脸书后,便透过「Messenger」聊天,同年5月15日到20日透过每天的讯息传递,少女便同意开始交往,过程中徐男色欲薰心,竟以买新手机给少女为由,要求自拍裸照,少女想到有新手机可用竟也照做。
同年5月24日,2人相约去宜兰玩,玩累了,徐男提议去摩铁休息,少女欣然答应,没想到,2人就在摩铁房间内滚床单。隔天,2人前往桃园的购物中心逛街,竟然就在身障厕所内上演「四脚兽」。
直到少女父亲某天发现,女儿怎么在使用新的手机,但女儿一直支吾其词,父亲感觉十分不对劲,逼问之下,女儿才坦承是自拍裸照换来的,还跟对方交往发生了2次性行为。
法官认,陈男犯行适用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刑法第227条第1项规定,论处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刑(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2月、3年4月、3年4月),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6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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