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雄市议会通过《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条例》修正案,让公民投票可以使用电子投票,但遭行政院以抵触《公民投票法》函告无效,高雄市议会声请对公投法释宪,15位大法官一致裁定不受理。
高雄市议会声请主张,议会2019年5月22日修正通过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条例,就地方性公民投票第15条规定,于公投案公告成立后3至6个月举行投票,投票得以电子方式为之,投票应与全国性或地方性选举同日举行,公投日28天前,主管机关应公告该规定所定事项。
市议会称,这些自治条例规定,经行政院同年9月18日以抵触公民投票法规定,函告无效,但市议会认为,公投案于成立后,包括公告、公投票印制、投票权人名册编造等与投票有关之「非提案事项」办理,并无全国一致之必要,非宪法专属中央权限事项,地方自治团体办理「非提案事项」事务,享有受宪法保障之自治权限,藉以维护宪法保障地方人民对于地方事务及公共政策参与或形成之权。
高雄市议会主张,行政院所适用之公民投票法规定以「非提案事项」,一律准用全国性公投规定,致地方无法因地制宜,剥夺地方自治立法权限,声请解释宪法,以厘清争议等语。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定高雄市议会声请意旨,尚难谓已于客观上具体指摘,核与前揭大审法所定声请解释宪法要件不合,15位大法官一致裁定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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