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游姓传产董事与其10年看护朱姓女子日久生情,后逐渐发展为同居情侣关系,朱女期间甚至以「游太太」对外自称。游董2006年罹患肺癌,卧病期间认识看护朱女。后直至游董病逝,子女方才醒觉朱女盗走父亲存款,因此提告诈欺、偽造文书。一、二审皆判朱女徒刑2年,然高雄高分院更一审时,却认定游董委请朱女协助处理财产问题时,意识仍然清醒,最终判朱女无罪。
根据判决书,子女并不否认父亲与看护这段黄昏恋关系,甚至能默认看护以「游太太」对外自称。然而,子女却认为,看护于父亲卧病时意识不清,趁机吞併其18张定存,将4658万匯入自己帐下;另,农会行员当时先察觉异样,因此联繫子女并亲自赴院想向董事本人确认,却发现董事人已经意识不清,全程仅能以微笑、点头示意。
该名农会行员主张,看护虽有提出约定书,以此证明代理权;农会仍要求看护将4658万元金额转回董事帐下,朱女亦隔日照办。
一、二审时,法官认为董事处于意识不清之状态而签下朱女呈上的约定书,全案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雄高分院经审理,经调查,子女知悉父亲将款项转移看护后,曾请医师诊断父亲意识,此份诊断亦能证明父亲是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将款项转移看护。
综合以上事证,合议庭认定,此案本于「无罪推定」、「罪疑唯轻」之刑诉原则,无法证明朱女犯罪事实,然原审不察,即将被告认为论罪科刑之判决,尚有违误,因此撤销原判决,最终改判看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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